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7]215号 2007-11-30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7.1起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为公平税负,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经研究,对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见附表),并就贯彻执行中要注意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国地税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及时向同级地税机关传递增值税、消费税分户纳税人涉及所得税方面的征管信息,同时地税机关也要主动、及时向同级国税机关传递营业税分户纳税人涉及所得税方面的征管信息。 二、新办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查账征收,对在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但要从严管理。同时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核算账户,限期转为查账征收方式。 三、执行中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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