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9]84号 2009-02-17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取得的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8]2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所得除了按税法规定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所得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桂国税函[2009]84号文出台的背景 其实在该文出台前,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出台后不久对于从事农业种植的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在销售自己种的林木时(还属于农产品),向购货方开具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是否为含税收入?能不能理解为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增值税,售价就不含税?还是理解为企业无论是否免征增值税,其售价应为含税价? 例如:企业2008年销售林木收入为2亿元人民币,是否价税分离后收入为1.77亿元、销项税为0.23亿元,假如当期的进项税为0.18亿元,当期限应交的增值税为0.05亿元,因免征增值税,免征的0.05亿元增值税是否应作为补贴收入,该补贴收入不属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应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为不含税收入,不用进行价税分离,也就不涉及补贴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一种是销售收入为含税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免征的增值税应作为补贴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就这个问题以书面报告请示主管税务机关,所以,就有桂国税函[2009]84号文对市局的答复,就是出台该文的来由。不知各位对此有何高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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