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9]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17
摘要: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所得除了按税法规定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所得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9]84号      2009-02-17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取得的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8]2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所得除了按税法规定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所得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桂国税函[2009]84号文出台的背景

  其实在该文出台前,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不久对于从事农业种植的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在销售自己种的林木时(还属于农产品),向购货方开具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是否为含税收入?能不能理解为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增值税,售价就不含税?还是理解为企业无论是否免征增值税,其售价应为含税价?

  例如:企业2008年销售林木收入为2亿元人民币,是否价税分离后收入为1.77亿元、销项税为0.23亿元,假如当期的进项税为0.18亿元,当期限应交的增值税为0.05亿元,因免征增值税,免征的0.05亿元增值税是否应作为补贴收入,该补贴收入不属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应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为不含税收入,不用进行价税分离,也就不涉及补贴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一种是销售收入为含税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免征的增值税应作为补贴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就这个问题以书面报告请示主管税务机关,所以,就有桂国税函[2009]84号文对市局的答复,就是出台该文的来由。不知各位对此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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