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原则,分为两类: (一)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二)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企业推倒重置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产生的损失,不属于税法上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将该固定资产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依此计算折旧,每年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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