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5年,还算配偶之间的股权转让吗?主管税务机关不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原股东分别与其亲属等关联方进行了数量较多的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股权转让的目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是否涉及股份支付以及确认金额;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称“67号文”)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属于前述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亲属间低价转让股份具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不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因此,上述第1.4.1部分所列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原股东与其亲属等关联方进行股份转让,即使转让价格偏低,视为具有正当理由,不存在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 同时,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财税[2018]137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同时,财税[2018]137号文进一步规定,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即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挂牌期间发行人原股东分别与其亲属等关联方进行了数量较多的股权转让的原因系家庭内部股份调整,部分原股东将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其亲属后亲属又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前述股份转让定价由转让方、受让方参考(1)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交易的前收盘价;(2)最近一次发行人增资的价格;(3)参考发行人研发及产品上市销售情况等成长性因素;(4)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修改和更新等因素综合考虑,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同时,上述股份转让涉及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被任何税务机关认定为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针对相关人士在欧林生物挂牌期间股份转让的所得进行核定征收或要求补缴税款,则相关人士承诺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发行人本次首发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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