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涉及到施工水电费。水表电表的名称都是建设方,电业局又不更改名称。我公司每个月支付水电费几万元,累计数额相当大。电业局开出来的发票抬头是建设方,请问我公司实际承担并支付了的电费凭这样发票可以入账吗?如何不能,该怎么处理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抬头为建设方的发票,相关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税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问题所述情形,可认为建设方属于转售水电行为,应缴纳销售水电增值税。建设方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向你公司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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