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宁波市国税2011年热点财税问题解答汇总(节选)

来源:haihan235 作者:haihan235 人气: 时间:2011-09-11
摘要:宁波市国税热点问题审核版 201101   三、我公司通过淘宝网销售商品,根据淘宝公司有关规定,购买者可用其淘宝积分抵顶部分价款,比如购买100元商品,购买者只需支付80元,另外20元由淘宝公司支付,请问该公司应该如何开具发票,是否要开票给淘宝公司?...

宁波市国税热点问题审核版<201101>

  三、我公司通过淘宝网销售商品,根据淘宝公司有关规定,购买者可用其淘宝积分抵顶部分价款,比如购买100元商品,购买者只需支付80元,另外20元由淘宝公司支付,请问该公司应该如何开具发票,是否要开票给淘宝公司?

  答:对此种经营行为,销售方实际并没有提供折扣,而是淘宝公司替购买者赞助了部分货款,所以销售方应该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向购买者开具发票。但开票金额只能是购买者实际支付的部分,差额部分则以销售方开具收款收据给淘宝公司的形式体现。

——点评:完全遵循了《增值税条例》“三流”必须对应的原则。开具收款收据给淘宝公司也是正确的,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估计淘宝公司马上会取消这个吃亏的“赞助”行为。

  四、企业购进的工作服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吗?

  答:生产企业购进的工作服如果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与应税项目相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额是符合抵扣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若属于福利性质的服装费支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点评:企业工作中必须使用的工作服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不要认为工作服只有生产制造工人才有,服务业和后勤人员一样也有工作服。所谓的“工作服”就是在工作中必须穿着的统一制式服饰。

  五、请问我公司购买的一批字画、古董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点评:凡是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和过程的资产。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是正确的

  六、当前企业对派遣劳务工的需求很旺盛,而派遣劳务工的流动性很强,因此企业为了保持派遣劳务工的相对稳定性,采用直接发放加班费、奖金和相应的福利待遇,没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请问这部分支出应该如何处理,能够保证企业能够税前扣除。

  答: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二是临时用工的劳务报酬。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我们强调的是企业与职工的雇佣关系,就是签订了合同。对劳务报酬的税前扣除,我们强调的是合法票据。建议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发放派遣劳务工的加班费、奖金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并取得相应的发票。

——点评: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主要区别是雇佣合同关系,而不是享受一样的企业待遇。以前某著名的大师说应该以享受一样的企业待遇来判断,我就认为是错误的,因为这些待遇完全可以作为劳务报酬中的代付费用。

  七、纳税人按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的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点评:现在的所谓协会和商会多了。虽说国税发[1997]191号废止了,但是以省级批准组织支付标准的会费可以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原则还是可以用的,其他一律作为赞助支出。

  八、我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全部要求,同时又可以加计扣除,请问这两个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点评:可以同时享受,但是必须提前备案,否则视同自行放弃权利

  九、请问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点评: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不是应纳所得税额优惠政策,也就是亏损企业可以作为以前弥补亏损的金额。

  十、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能不能享受中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规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点评:境外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所得适用于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宁波市国税热点问题<201102>

  一、我公司拟购入一批价值约5万元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电脑设备、投影仪等),以及价值约3万元已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办公桌椅等)。请问对方应该给我公司什么发票?如果没有发票,我应该拿什么入账呢?

  答:规范的做法应该是要求对方按规定自行开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双方据以确认收入和资产入账成本等,而以后发生的折旧摊销费用也能顺利扣除。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精神,⑴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⑵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点评:没有取得不了发票的交易业务,只有你不想取得发票的交易业务

   四、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点评:正常的市场销售降价属于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七、企业发生为员工报销的电话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明确如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企业发生为员工报销的电话费若符合《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即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可对应上述两种不同方式,分别按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及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点评:这个回复是比较谨慎的,回避了员工报销的电话费的问题,回避的原因是发票抬头的问题,上位法没有明确。

  八、请问国税退还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手续费是鼓励和奖励办税人员的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代扣代缴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入账;是否奖励办税人员由企业自行决定。

——点评:鼓励和奖励办税人员是不是偶然所得呢?原因办税人员付出了劳动,是对税务机关而不是企业。因此应该只能是劳务报酬而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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