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解约支付的违约金是否要取得发票?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销售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构成价外费用,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也不构成价外费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签订购销合同业务未达成解约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支付方不需要取得发票,凭支付凭证该笔费用也可以税前扣除;签订购销合同业务已经履约,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购买方作为支付方需要取得发票,该笔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签订购销合同业务已经履约,但销售方支付了违约金,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方作为支付方无需取得发票,凭支付凭证该笔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作者:李志远整理
收取违约金的发票开具问题 日前,某公司收到另一家公司因违反供货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由于不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财务人员向税务部门咨询: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合同违约金的收付,应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在收取违约金的时候,应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区别对待,起处理方法的不同的。笔者就购销、提供服务过程中收取违约金开具发票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第一,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一)合同实施前违约的处理方法。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有税务机关监制收据的地区,可经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 (二)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的处理方法。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构成了价外费用,违约金收取方需要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如果甲公司已经发出部分货物,乙公司违约,则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 如果合同内容属于应缴营业税行为,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的述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对方。 第二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如果是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则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开具收据给对方。因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收货方(付款方)得到的违约金并不是生产经营收入,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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