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过保质期的药品或食品,进行报废处理后,是否要将购入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过保质期的药品或食品,不易划分是否存在由于管理不善所致,可以参照安徽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作出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一条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的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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