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保质期的存货是否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2-02-17
摘要:  问:过保质期的药品或食品,进行报废处理后,是否要将购入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问:过保质期的药品或食品,进行报废处理后,是否要将购入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过保质期的药品或食品,不易划分是否存在由于管理不善所致,可以参照安徽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作出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一条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的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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