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消费税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9-12
摘要:2012年消费税常见问题解答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2/09/11 1.总公司在大连,在国税有消费税税种,近期在大连不同区又设立几家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的消费税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吗?...

2012年消费税常见问题解答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2/09/11

      1.总公司在大连,在国税有消费税税种,近期在大连不同区又设立几家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的消费税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交消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交消费税。

  3.总公司在国税有消费税税种,近期在大连不同区又设立几家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的消费税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4. 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交消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交消费税。

  5.总公司在国税有消费税税种,近期在大连不同区又设立几家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的消费税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6. 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交消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交消费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