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10-09 税屋提示—— 一、[条款修订]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在办理城乡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时,减税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申请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42号)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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