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国股权转让应谨防“转丢”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小鹏 王超影 人气: 时间:2012-10-16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资本流动的日益加快,跨国股权转让现象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涉税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非居民企业境外股权转让,由于其隐蔽性强,控管难度大,一直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资本流动的日益加快,跨国股权转让现象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涉税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非居民企业境外股权转让,由于其隐蔽性强,控管难度大,一直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发生了一笔平价转让股权的业务,其境外股东A公司将所持有的25%的股权全部平价转让给境内另一股东B公司。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在解释此笔平价转让股权的原因时说:由于国家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加之中国劳动力紧张,本行业经营举步维艰。股权转让方A公司已多年不参与工程公司经营,考虑到中国现状,以及经济危机造成的资金紧张,曾多次提出要进行股权转让,其他股东都不同意。最后因其提出平价转让,其他股东才同意购买其股权。

  如此平价转让原因看似合理,但历下区国税局的检查人员在对该工程公司近3年的申报资料和会计报表分析后发现,其2008年~2010年连续3年盈利,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10年净利润达100余万元。据此推断股权平价转让有悖常理。因此,检查人员又对该公司对账目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时净资产近2000万元,比成立时增加了500余万元。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应该考虑净资产和净利润情况,不应该按几年前的股权价值进行平价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经调整,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高于当年股权购买价格,属于溢价转让,产生了收益。历下区国税局要求该工程有限公司代扣代缴其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10余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5000余元。
       国税函[2009]698号文,趋势还是特例?  
      
国税函[2009]698号文对于境外PE/VC的影响与分析

  从这则案例中可以看出,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收入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由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是经常事务,税源零散,税收所占比重较低,所以税务机关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较弱的现象。现阶段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的管理基本上依赖源泉扣缴手段,源泉扣缴是建立在代扣代缴义务人主动配合的基础上的,而扣缴义务人中又普遍存在扣缴意识和配合意识较弱的现象。

  鉴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属于新兴事务,税务机关在管理意识、管理经验、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处在探索阶段,无成熟的管理经验可言。笔者认为,现阶段建立简单明了、易于遵从、便于操作、时效性强的税收控管手段,是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一环。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强化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将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纳入管理员日常管理范畴,在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全面了解税源,不坐等税源自己上门申报,而要主动发现税源,降低税收风险。

  第二,强化系统内外的信息互通,实现有效的税源监控。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等形式,加大对税务人员的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培训力度。

  第三,通过多种方式和平台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让扣缴义务人了解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帮助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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