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办税指引和服务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12
摘要: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有关规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①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②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③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④“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5)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149号文26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②149号文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26号文规定执行。

  ③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④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6)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8)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第(1)项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上述第2点第(2)项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取得收入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四)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产权证副本及复印件;

  (3)用地面积说明;

  (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减免税备案手续。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 )

  (五)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减免税备案手续。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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