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办税指引 (六)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材料及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5)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减免税备案手续。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七)有关公租房的办税指引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下简称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③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④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⑤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印花税 1)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③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④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⑤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③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④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购房文件;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③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④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⑥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①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②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③申请免税的文书; ④广州市契税减免申报表(一式四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⑤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购房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⑨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③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④财务报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⑤同意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的证明材料及签订的转让合同; 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③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④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1)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减免税备案手续。 (2)享受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点(具体地址见附表)办理手续。 (3)“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属于纳税人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公益性捐赠凭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附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点一览表 征收点 地址 珠江新城契税征收点 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54~62号窗 海珠区契税征收点 宝岗路65号二楼 荔湾区契税征收点 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5号 天河区契税征收点 天河区东方三路29号二楼 黄埔区契税征收点 地点:黄埔区泰景中街105号二楼 白云区契税征收点 白云区机场路561号 广州市南沙区契税征收点 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二楼 广州开发区契税征收点 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3楼C区 广州市花都区契税征收点 广州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35号 广州市番禺区契税征收点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广场西路83号 从化市契税征收点 从化市街口街河滨南路63号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楼大厅 增城市契税征收点 增城市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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