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办税指引和服务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12
摘要: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办税指引

  (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及自用的房产、土地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2.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是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医疗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的证明材料以及房产、土地产权证明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九)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是纳税人取得收入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其中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⑧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⑨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办理免税资格认定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省级申请单位提供)或《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六份,市、区(县级市)申请单位提供);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的程序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先向省民政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省民政厅统一受理。

  经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受理。

  其他经市、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含经市、区和县级市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将定期予以公布。

  4.其他规定

  (1)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其中省级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当年8月30日前提出申报复审;我市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2)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3)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4)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6)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5.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书和证书复印件。

  6.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程序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纳税人必须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十一)学校从事学历教育,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专用)一式一份;

  ②《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及其收费详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①减免税申请书;

  ②《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③发改、规划、国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④勘测定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纳税人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纳税人取得的养育服务收入证明、房产和土地的产权证明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2)耕地占用税减免采用申报管理的方式,纳税人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并附上上述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窗口申报。

  (3)纳税人享受“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免的,需在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营业税备案手续。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十二)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收入等证明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十三)养老院占用耕地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书;

  (2)《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3)发改、规划、国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勘测定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耕地占用税减免采用申报管理的方式,纳税人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并附上上述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窗口申报。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十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2.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是有关房产和土地的产权证明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十五)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2.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门票收入等证明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十六)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版、发行企业有关库存税前扣除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预缴期报备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③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④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⑤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⑥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2)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⑥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⑦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⑧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执行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2011年以后实行申报管理,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③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④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办理程序

  (1)营业税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有关部门批准境外演出取得收入等证明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2)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1)的①、②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申报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2点(1)的③—⑥项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3)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2点(2)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4)执行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政策的,2011年以后,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上述第2点(3)的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参考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十七)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 办理程序

  属于纳税人自主享受,不需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收入和支出等的证明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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