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办税指引和服务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12
摘要: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办税指引

  (二十二)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办理程序

  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自主享受政策,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纳税人取得的收入证明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办税指引

  (二十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办理程序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十四)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十五)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在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以下资料:

  (3)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办理程序

  纳税人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列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二十六)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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