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办税指引和服务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12
摘要: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七)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

  (二十八)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主要有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以及清洁生产设备5大类设备中的19款产品。其中,水污染治理设备7款,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款,固体废物处置设备2款,环境监测仪器仪表3款以及清洁生产设备3款。同样,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产品也必须要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

  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主要包括中小型三项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喷灌带(管)18类节能、节水产品。

  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设备中的50款产品。其中煤矿设备19款、非煤矿山设备9款、危险化学品设备7款、烟花爆竹行业设备1款、公路行业设备1款、铁路行业设备3款、民航行业设备2款、应急救援设备8款。

  (2)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上述3类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

  (二十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相关政策规定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材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材料(3)-(6)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三十)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单位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单位(外资企业除外)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服务性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办理减免税备案须提供的资料: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专用);

  ②《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的,凡能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可不再提供《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③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及其收费详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委托办理免税事项授权书》;

  ⑥《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办理减免税审批需提供的资料:

  ①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减免地方税申请审批表(外资企业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专用)》;

  ③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⑤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及其收费详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除外资企业外,其他纳税人可持上述第2点(1)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须提供上述第2点(1)办理减免税备案资料的①-⑤项资料;外国企业由其派驻境内机构办理的,须提供上述第2点(1)办理减免税备案资料的①、②、③、④、⑥项资料;外籍个人委托受让方办理的,须提供上述第2点(1)办理减免税备案资料的①、②、④、⑤、⑦项资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备案手续的,须提供上述第2点(1)办理减免税备案资料的①-④项资料。

  (2)外资企业可持上述第2点(2)办理减免税审批的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单项免征营业税额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单项免征营业税额在25万元以上的,需层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参考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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