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办税指引和服务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12
摘要: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十一)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一式两份);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

  ⑦转让方并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的证明。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

  ⑧转让方并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的证明。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三十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相关政策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 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5部委令 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①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②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③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意见及复印件;

  (3)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6)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三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⑤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⑥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⑥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⑦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4)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享受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材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2点材料(3)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2)纳税人享受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材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2点材料(3)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3)纳税人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2点材料(1)、(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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