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办税指引和服务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12
摘要: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十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1.相关政策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3.办理程序

  纳税人携带上述减免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2012年度车船税减免备案从7月1日开始办理。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三十五)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015年12月31日前,广东省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广州市区办理减免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公交企业须提供如下资料:

  ① 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合格证》复印件;

  ③《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复印件;

  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⑤《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或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批文复印件;

  ⑥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辆列表(须列明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免税金额);

  ⑦《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广州市区办理减免公共交通船舶车船税的公交企业须提供如下资料:

  ① 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③《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或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批文复印件;

  ④ 船舶航线列表;

  ⑤《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⑥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花都、番禺、南沙区、从化、增城市的公共交通车船办理减免手续提供的资料参照广州市区的规定执行。

  (3)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须提供如下资料:

  ①农村居民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居民的身份证明指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其农村居民身份的书面证明资料;

  ②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3.办理程序

  纳税人携带上述减免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2012年度车船税减免备案从7月1日开始办理。

  参考文件:《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

  (三十六)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

  1.相关政策规定

  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申请减免税报告;

  (2)《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发票或相应房产明细账及入账原始凭证;

  (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减免所属时期及年度所得税报表、会计报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程序

  (1)办理房产税减免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减免税期限内持上述第2点(1)—(5)项和第(8)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2)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减免税期限内持上述第2点(1)—(4)项和第(6)—(8)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参考文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

  (三十七)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1.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⑴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⑵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

  2. 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申请报告;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纳税人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的清单;

  (4)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5)近三个月所有银行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账及明细账、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

  (6)当期现金流量表(对于年度税款的延期缴纳,还需报送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7)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

  3.办理程序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三十八)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办理税务登记时直接减免。

  参考文件:《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179号)

  (三十九)自2012年1月起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

  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文件:《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992号)

  (四十)进一步完善《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建立动态维护机制;规范、统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流程外接口,清理和简化审批程序,简并各种表证单书,提高办税效率。

  (四十一)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设置,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试点推行纳税辅导专区,推广应用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推进办税服务的便捷化。

  (四十二)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编印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派发纳税人。完善纳税人学校办学模式,拓展地税网站功能,做好12366咨询热线服务;举办地税开放日活动,召开税企座谈会,打造税费宣传示范街(区),依托新闻媒体和报刊亭、公交车体、楼宇电梯等载体加强税收宣传,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四十三)借助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催报催缴、文书办结告知、征收缴款告知、纳税情况查询等点对点的服务。

  (四十四)开展市局和基层两级领导班子接访活动,倾听纳税人意见,协调处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对疑难复杂、涉及面广或难以当场解决的上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切实为纳税人排忧解难。

  (四十五)公开行政复议申请指引,创新运用复议调解、复议听证、复议前解决争议等方式化解征纳矛盾;加大信访检举和重大不稳定问题的督办协调力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如今后税法、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以及被纳入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行业,本文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5-6-7-8-9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