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作为买卖双方履行交付标的物证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潘从武 人气: 时间:2013-01-11
摘要:  凭着对中间人和买方的信任,一家矿业公司先开出增值税发票,然后等待对方货款到账,殊不知却等来了一场无端的诉讼...

  凭着对中间人和买方的信任,一家矿业公司先开出增值税发票,然后等待对方货款到账,殊不知却等来了一场无端的诉讼。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否认双方存在货物交接的事实,进而确定合同的债务债权成立错误,驳回卖方的索款请求。

  据了解,这份判决也是新疆全区法院适用2012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的首例判决。

  2009年4月,克拉玛依市某商贸公司和阿勒泰市某矿业公司通过中间人达成600吨铁矿粉的买卖协议。由于双方均对中间人十分信任,便委托其负责实际交易。卖方阿勒泰市某矿业公司在赊购的情况下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中间人拿到买方付的货款后,并未付给卖方,货物也未实际交付。卖方遂将买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抵扣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与交易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单独认定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已实际交付的直接证据。而对于该案中间人隐瞒事实的做法,法院认为其有私吞货款的嫌疑,已另案处理。

  克拉玛依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耀军告诉记者,若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对买卖标的物交付无异议,其次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和抵扣符合双方发生纠纷前的交易习惯或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且有其他证据间接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克拉玛依市中院党组书记魏峰介绍,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折射出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存在不健康、不规范的交易行为,因此,以判决形式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直接作为买卖合同交付凭证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有利于形成一种确定的行为指引,在今后的买卖交易中加强自身交易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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