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深圳国税)

来源:深圳国税 作者:深圳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5-20
摘要:  一、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1.哪些纳税人需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属深圳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2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是否在减税...

  四、亏损弥补  
  1.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2.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1.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都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此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如何确认计税基础?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通过企业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确定。
  
  3.企业以何种方式计提折旧可以税前扣除?残值率如何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如何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5.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全额发票,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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