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深圳国税)
来源:深圳国税
作者:深圳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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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20
摘要: 一、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1.哪些纳税人需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属深圳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2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是否在减税...
六、税收优惠
1.哪些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资料备案或审批吗?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6.如何理解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含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7.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即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七、申报表填写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将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
2.企业07年亏损707.84元、08年亏损167419.5元、09年盈利8576.4元、10年盈利67764.02元、11年亏损171378.53元、12年盈利51426.53元,如何填写《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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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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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额或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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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
当年可
弥补的
所得额
|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
本年度
实际弥补
的以前
年度
亏损额
|
可结转以年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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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四
年
|
前
三
年
|
前
二
年
|
前
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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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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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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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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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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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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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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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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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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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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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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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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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
|
2007
|
-70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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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84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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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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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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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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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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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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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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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167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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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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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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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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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64.02
|
0
|
75632.58
|
51426.53
|
40360.39
|
第3年
|
2009
|
8576.4
|
|
8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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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
|
0
|
0
|
0
|
0
|
第4年
|
2010
|
6776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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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64.02
|
-
|
-
|
-
|
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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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年
|
2011
|
-171378.53
|
|
-1713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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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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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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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78.53
|
本 年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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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6.53
|
|
51426.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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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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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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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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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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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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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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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结转下一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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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3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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