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深圳国税)

来源:深圳国税 作者:深圳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5-20
摘要:  一、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1.哪些纳税人需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属深圳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2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是否在减税...

  一、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1.哪些纳税人需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属深圳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2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汇算清缴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应以什么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深圳市国税局门户网站(
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申报有误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进行涂改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5.办理汇算清缴应报送哪些资料?  
  查账征收企业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事前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及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8)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9)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①25号公告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  
  ③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6.是否必须报送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除上题所述“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的情况外,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深圳市国税局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二、收入确认  
  1.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有何区别?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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