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计算过程如下 其中免税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结果小于35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即可;“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结果大于3500的,按照结果查找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适用税率-数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注: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3]124号)的规定,自2013年6月18日起免税标准调整为177030元(含本数)。 个税计算的案例和计算过程在此不做演算。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延伸阅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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