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财预[2013]207号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嘉兴市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5-20
摘要: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依申请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其税负增加情况给予补助。财政扶持资金由省、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按照“财税按月监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嘉兴市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嘉财预[2013]207号       2013-05-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本级各国税区(分)局、地税分局、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嘉兴市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税扶持政策(试行)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对嘉兴市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税扶持政策(试行)。

  一、扶持政策内容

  (一)财政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财政扶持对象是指在市本级注册纳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

  2、扶持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依申请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其税负增加情况给予补助。财政扶持资金由省、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按照“财税按月监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财税按月监控。财政、税务部门每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包括税负上升原因、上升幅度等。国税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表式见附件)。市国税局汇总分析后,将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地税部门。

  企业据实申请。在政策实施期内,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税务部门重点审核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和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情况,财政部门重点审核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情况。对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扶持政策,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至试点企业。

  财政按季预拨。对于税负增加额较大的企业,经核实后由主管财政部门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按一定比例将扶持资金预拨试点企业。

  资金按年清算。财政部门根据对试点企业年内各月份税负变化、申报审核、按季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等情况,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各区财政局将企业申报情况、实际补助企业的资金总额、企业分户全年税负变化申报表、企业分户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等资料,按规定要求报送市财政局,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审定。市财政局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通过年终体制结算补助各区财政。

  重点监督检查。财税部门对享受扶持政策的试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理,并将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实行媒体曝光。税务部门对试点企业申报税负变化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依法处理。

  (二)税收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2、跨地区税种协调

  对跨省经营经批准汇总纳税的试点纳税人,其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可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具体操作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执行。非试点纳税人在省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施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的重要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市财税部门要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精心筹划、周密部署。各区财税部门要了解收集本区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市财税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市、区财税部门要明确职能处(科)室,落实具体联络人员。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的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清算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国税、地税部门另行制定。各区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按照市财税部门规定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

  市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各区财税部门的工作指导,通过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深入企业调研等形式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区财税部门要按照市财税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三、其他

  (一)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作相应调整。

  (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政策的落实进展情况。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