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软件公司成立了一家由其全资控股的B投资咨询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与房东签订了一份房租合同,约定共租赁两层楼作为其办公用房。其中一层楼为子公司B实际使用。结算房租时,由A公司全额支付,且房租发票全部开具给A公司。然后A与B公司签订分摊费用协议,向B公司分摊其实际占用部分的房租费用,A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贷:--管理费用”,B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以房租发票复印件入账。那A公司是否应就分摊部分的费用缴纳营业税呢?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A公司应将其向B收取的房租费用作为房屋转租收入,并按照“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议关联公司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分别与房东签订房租合同,分别支付房租并且开具发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