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就可以直接开除?做不好这一点,可能面临巨额赔款!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只要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且累计达到一定次数,公司即可行使合法解除权,且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 以一组数据为例:北京市房山法院2018年至2021年期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共2750件,其中涉企业规章制度类案件759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27.6%。在案件类型上,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则占90%以上。 但最后企业凭借规章制度解雇违纪员工的案件败诉率却极高。主要原因是部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存在瑕疵、规章制度内容存在不合理成分,用人单位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用工关系的现象较为突出。 本文就最高院审判企业规章制度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 1.戴为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总第292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3.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总第157期) 【裁判摘要】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4.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院指导案例181号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处理员工的性骚扰投诉,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5.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院指导案例183号 【裁判摘要】 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发放年终奖。 6.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最高院指导案例184号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显然,纵使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但只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内容存在不合理成分、证据提供不充足等,企业依旧可能会败诉! 来源:民商事实务 2022-08-22 被辞退维权:“阴阳”工资风险大 《北京青年报》曾刊登过一篇《为避税擅改工资标准 被辞退方知维权无门》的报道。某公司高管蒋某与公司约定,将每月13000元的工资“自降”成3000元,其他收入用发票套现;蒋某离职时,要求按每月13000元工资索要解职赔偿金11万余元时,公司只认可蒋某工资为每月3000元。蒋某起诉后,海淀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这种“阴阳”工资的做法在不少企业都有发生,企业为了“帮助”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故意少发现金工资,员工也乐见其成。殊不知,这样处理为自己的利益埋下重大隐患。 “阴阳”工资真能避税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但对个人无益,对企业也无益。 对个人来说,报销形式,取得的是收入,同样须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发票套现工资不是避税,而是逃税。 对企业来说,合法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但很多企业不只为一名员工套现工资,那么多的发票从哪里来?不排除员工为了套现,购买假发票,而企业以假发票税前扣除就涉嫌偷税。即使是真发票,假设蒋某每月以一张10000元的“办公用品”真发票报销,试想一个企业会每个月都购买10000元的办公用品吗?如果买了,办公用品在哪里?是否有入库记录?是否有物品采购明细?如果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就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阴阳”工资不仅损害员工利益,还会为企业带来风险,建议不论是企业还是员工个人,都能算清楚明白账。 来源:中国税务报 马泽方 2014年6月 遭遇“阴阳”工资 维权员工被辞退 对于打工者来说,起早贪黑地打工干活为的就是多挣点钱提高生活质量,但是在湖光山色干保安的李先生最近却遇上了工资难题。“物业公司向总公司给俺报工资是1800元一个月,但是发到手里却是1400元一个月,俺上总公司去讨说法,结果最后连工作也丢了。”李先生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说。 工资莫名“缩水”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去年4月份到湖光山色物业公司干保安的,当时应聘的是白班保安这个职位,没签合同就上岗了。去年11月份,单位给保安涨了工资,问题出现了。按照工资单的发放标准,李先生涨工资后应该拿到月薪1800元,可是李先生发到手的月薪实际为1400元。前几天,他鼓起勇气去物业总公司询问工资的问题,物业总公司也很快到湖光山色物业询问情况,结果李先生的工资没涨上去,反而丢了工作。 “因为我去总公司问工资,单位领导就要把我调到即墨分公司去,我不愿意,他就让我辞职。”李先生说。 物业:无法解释 记者到物业公司核实情况。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刘先生外出开会去了,短时间内回不来。记者随后希望得到刘先生的联系方式,也被工作人员拒绝。随后,记者希望值班的负责人介绍一下这起工资纠纷的情况,结果该负责人表示“无法解释”。 对于这起纠纷,记者咨询了岛城律师事务所的刘文战律师。刘文战认为,该公司在劳动者工作一年的情况下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本身就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去劳动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除了工资差额外,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论李先生是被辞退还是自己辞职,都不影响他向劳动部门维权。”刘律师介绍说。 来源:岛新闻网 2011-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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