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在税收评定中,税务机关解释职工教育经费这一科目列支的是与职工的教育培训相关的各类费用,其开支是有明确规定的,要求C公司就该部分费用,调增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交2013年企业所得税20750.00元,并加收税款相应的滞纳金。 政策解读: 该文件第三条第九项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由于这笔学费系职工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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