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成"走出去"企业未享税收协定待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跃振 人气: 时间:2015-04-17
摘要:  编者按:北京市国税局2014年针对281户 走出去 企业的调查显示,仅有26户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与北京市国税局受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900余户次的数据形成鲜明对比...

编者按:北京市国税局2014年针对281户“走出去”企业的调查显示,仅有26户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与北京市国税局受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900余户次的数据形成鲜明对比。

在跨国公司的眼中,利用税收协定可以有效避免双重纳税,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正因为如此,税收协定被跨国企业视为境外投资的“护身符”。然而,北京市国税局2014年的一项专项调查显示,北京市大多数“走出去”企业却将其抛至脑后了。

2014年,北京市国税局对281户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了境外所得的企业开展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2013年,这些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共计2079亿元,其中近90%来源于已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和地区,但仅有26户企业曾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占被调查企业的比重仅为9.25%。这个调查结果大大出乎我们的预计。这说明税收协定的“护身符”作用大部分企业还不了解。与我国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现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仅2014年,北京市国税局受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900余户次。

进一步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对中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不了解。部分企业表示并没有听说过税收协定,有的企业虽然听说过税收协定,但不清楚税收协定的具体作用,或是误认为税收协定待遇等同于境外税收抵免;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对对方国家的国内税法不了解。有的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对对方国家的国内税法规定和税务管理流程等没有了解,不知道按照当地法律应该如何核算应纳税额,更不清楚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第三种情况是,企业与对方税务机关缺乏沟通,这些企业虽然对税收协定有一定认识,但是认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复杂,或是提交的资料不符合对方税务机关要求,因此没有申请或是没有成功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企业与境外分支机或委托的中介机构缺乏沟通,其境外开展的投资经营项目由当地机构负责记账,相关涉税业务也由当地机构开展,因此境内财务人员不清楚境外所得在当地是否享受税收协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税收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税款,即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应该在中国缴纳所得税。由此带来的可能后果就是双重征税。为了消除双重征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合理税收负担,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设置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规定,即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规定在我国抵免。

但是,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不包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这一点是“走出去”企业比较容易忽略的。也就是说,企业取得来源于已经签署税收协定或者安排的国家地区的所得,并在当地缴纳了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在境外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否则超出协定规定的部分不可以在我国抵免。

举个例子,假设我国企业在俄罗斯投资持有俄罗斯企业股权,俄罗斯企业向我国企业分配100万元股息。根据俄罗斯国内税法规定,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征收15%的预提所得税,但根据中俄税收协定,对于支付给我国税收居民企业的股息,俄罗斯税务当局征税的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因此,我国的居民企业可以向俄罗斯税务机关提出按照税收协定10%的税率(符合条件的甚至可以享受5%的协定税率)纳税,即在俄罗斯至多缴纳10万元的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可以计入在我国税收抵免的范围。但如果我国居民企业未在俄罗斯提出享受协定待遇,而按照当地税法缴纳15万元的所得税,那么多出协定规定的5万元税款是不能在中国抵免的。

基于专项调查时了解的情况,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一定要清楚地了解税收协定的作用和使用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工作中,应该如实申报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加强对境外投资地税收法律和税收协定的了解,提高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准确性。通过我们去年的调查发现,有部分企业混淆了税收协定待遇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概念,不了解如何在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同时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又进行了抵免。

这种处理方式不符合现行规定,税务处理存在巨大风险。“走出去”企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应认真学习相关规定,避免因对相关文件的错误理解造成税务风险。

作者: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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