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收取建筑质押金、保证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19
摘要: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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