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改价格[2003]2210号 2003-12-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第10号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本法规自2011年06月30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减轻增值税纳税人经济负担和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份0.7元和1.1元(均为含税价格)。 二、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2003年生产结存的增值税专用电脑四联票、电脑七联票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12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