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发票开具范围 2.税务发票开具金额 3.税务发票开具地点 4.税务发票开具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实际收到利息与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的日期孰先原则确定。营业税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滞纳金从次月16日开始计算。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三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利率10%,双方约定三年期满后一次性还本付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税务发票在2015年12月任何一日开具。 5.关于应取得未取得税务发票的纳税调整方法 追补扣除时间原来执行三年,从2011年度起改为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上例中,利息发票应当在2015年12月开具,在计算2013年度、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不需税务发票即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凭借款合同、利息计算清单即可以确认应付利息。这里,借款合同、利息计算清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6.税务检查发现未取得税务发票的所得税处理 综上,根据贵公司与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果2013年度该个人尚未满足发票开具时间(即合同约定的利息付款日期),则你公司如果能够提供合法凭据证明利息费用是当期实际发生的,且利息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即可以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应付利息年度的次月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则利息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以后5年内又取得补开发票的,则可以追溯至利息发生年度扣除。文章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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