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未缴土地出让金预提问题的批复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未缴土地出让金预提问题的请示》(金国税发[2013]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土地出让金包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的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的范围内,因此,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分摊到各期开发成本中并予以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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