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资本捐助公益文体事业可享税收优惠和具名权 深圳探索以税收优惠、捐建冠名、守信激励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体育事业建设。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鼓励社会资本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多举措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体事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实现多元化供给。 作为公益文体事业的有益补充,社会力量可通过提供资金、实物等方式捐赠、赞助合法财产,参与深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办法,可以接受捐助财产的应当是深圳市公益性、非营利性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社会团体,事项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画院、文化馆(站)、文体中心、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运营,以及藏品、展品收藏,展览展示、演出、论坛、讲座、培训、竞技体育、全民健身等公益性文化体育项目。 办法提出的鼓励措施包括税收优惠、捐助人荣誉和守信激励、捐建设施冠名、捐助公益活动鼓励措施等。 依据捐助财产占该项活动总经费需求的比例,办法对捐助人取得活动“具名权”分为五个档次:占80%以上为冠名权(含联合主办单位),50%以上为联合主办单位,30%以上为协办单位,20%以上为支持单位,10%以上为鸣谢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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