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开发票有法律风险

来源:尤扬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晶晶 人气: 时间:2016-01-08
摘要: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先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后当即或者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卖方再向买方开具发票。但是基于商业交往的一般信赖,先开发票后付款这种商业习惯普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先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后当即或者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卖方再向买方开具发票。但是基于商业交往的一般信赖,“先开发票后付款”这种商业习惯普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此看出,普通的销售发票在法律上是付款方的一个重要凭证。当出现纠纷时,若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发票是付款的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很多付款方会要求收款方先交付发票,然后再付款。那么当收款方开过发票后,付款方因赖账、倒闭等其他原因没有付款,而合同对此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付款方难以向法院主张权利。

因此,“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为避免遇上真正的“老赖”,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谨防诚信交易变成诉讼对抗,甚至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如果付款方要求预开发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将预开发票事宜约定清楚,写明先开发票再付款。另外,合同中也应约定款项支付的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

二、预开发票的交易,为保证收款方的合法权益,除了应明确约定预开发票事宜外,还应该约定以转账形式收取款项。一旦出现纠纷,法院会审查付款方式是否有转账记录和凭证,避免付款方以“已用现金支付”抗辩。

三、买卖合同中,一般的销售发票应作为已付款的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已付款的凭证,因此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产生上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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