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2016-2-18 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公告如下: 一、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二、销售对象及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 2.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三、免税税种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见附表。 五、免税购物金额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六、购物流程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税屋附表: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