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此文,怎能理清建筑企业那些凌乱的过渡政策?

来源:大成方略纳 作者:顾瑞鹏 人气: 时间:2016-03-30
摘要:建筑企业营改增异地新老项目过渡政策中隐藏的乾坤 国家税务总局自颁布财税2016(36号)文以来,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许久未见的学习的浪潮,学习型社会终于日渐雏形,照此下去,我泱泱中华的中国梦岂有不圆之理。 但看着这份文件,总是感觉特别凌乱,无从下手

建筑企业营改增异地新老项目过渡政策中隐藏的乾坤

  国家税务总局自颁布财税2016(36号)文以来,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许久未见的学习的浪潮,学习型社会终于日渐雏形,照此下去,我泱泱中华的“中国梦”岂有不圆之理。

  但看着这份文件,总是感觉特别凌乱,无从下手,甚至看了后文,却忘前语。在一个夜深人静之夜,月黑风高之时,本人抽完一包中华烟之后,终于看懂了其中的玄机,真正能感悟我大中华税总局之人才济济!!!

  下面就本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建筑企业新老项目过渡政策中所发现的一些规律和诸君分享,个人意见,不当之处,不要谴责。但至少看文本,你就会清楚的掌握建筑企业的凌乱的过渡政策,让你一秒变格格。

  • 规律一:无论是否新老项目,只要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计税销售额都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而采用“简易征收”方法的其计税销售额都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呵呵,你记住了没有?那么,这又是为什么呢?(说明:由于本人没有参与文件的制定工作,下面分析纯属个人意见,胡说八道)

  因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其支付给分包商的分包款将来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之抵扣了进项税额,而采用“简易征收”的建筑企业是不能抵扣发生的进项税额,因此,为了考虑税负的均衡,则对简易征收的企业采用了“扣减销售额”法,先将其支付的分包款在其销售额中扣除后在计算销项税额,达到了与一般计税相同的效果。但是,我想问一下,如果下游分包商不是一般纳税人,所开具的分包款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那施工企业不就糗大了。

  • 规律二:凡是涉及异地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都会涉及异地预缴,并且,无论采用一般计税的企业还是采用简易征收的企业异地预缴的计税依据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那为什么采用一般计税的企业异地预缴的计税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但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采用的计税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两者有不一样了呢?

  因为异地一般计税企业在项目终了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最终是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计算增值税,但异地预缴时尚不允许抵扣其在预缴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为了确保预缴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加重企业纳税负担,因为预缴的税款也是最终税款的一部分。则预缴时采用了“减额征收法”的计税原理,在确认预缴的计税依据是扣除了“支付的分包款”。这样,项目终了纳税申报时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并扣除分包商开具来的增值税发票中的进项税额,不会出现重复计税的问题。那么,同样问题,如果下游分包商不是一般纳税人,所开具的分包款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呢?

  • 规律三:异地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企业,采用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都是2%,而采用简易征收(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异地征收率为3%.

  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可见,不管是采用一般征收,还是简易征收,只要是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企业都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但预缴的比例确实不同的,并有很大的“玄机”,细心的朋友会发现,采用一般计税的叫“预征率”,采用简易征收的叫“征收率”(见文件第10页),预征率为2%,征收率为3%,那么这又是为什么呢?大家都知道,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1%,而税收中的很多跨期管理有一个惯例,大多是5年,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分析下来,11%的税款用最多用五年来征收,平均每年2%也是合适的。这跟我2015年讲课中的预计是吻合的。而简易征收和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即使项目终了纳税申报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因为采用3%的全比例预征,(这里不是一次收全的意识,由于销售额是慢慢形成的,仍然是阶段征收的),那么期末也不会出现两地的税差了。说明文件的潜台词就是简易征收和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服务的税款就全部在劳务发生地缴纳了。

  以上规律肯定正确,之后分析纯属个人意见,如有不同,欢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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