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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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20
摘要:第一部分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背景 为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
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比照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国税局为同级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政策解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文件规定: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是指,税务机关将开票人的名称、编码、开票种类、开票限额、购票限量、离线开票参数等信息载入税控专用设备,发生信息变化的还需要作变更发行,注销设备时需要作注销发行。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国税局发行时要充分考虑地税局代开发票实际情况,设定最高开票限额和离线开票参数。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区二手房交易,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单张发票开票金额需要超过一千万元。同时还要考虑网络等情况,设定一定的离线开票金额和离线开票时间。 发票提供: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解读】 国税局、地税局代开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提供发票。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政策解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联。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政策解读】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金额=价税合计-税额 例如:某自然人出租住房取得含税租金1万元。 原营业税= 10000×1.5% = 150 元 现增值税= 10000/(1+5%)×1.5% =142.86 元 金额= 10000-142.86 =9857.14 元 减按1.5%征税票样
2.“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机关名称; 3.“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机关代码; 4.“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电子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政策解读】 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举例:(161)京地银11010781。电子税票号码是指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自动赋予的税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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