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解读】 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解读】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例如:某人销售商品房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扣除额(房屋原值)80万元,征收率5%。 原营业税=(1000000 - 800000)×5% = 10000 元 增值税差额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税率或征收率/(1+税率或征收率) 金额=含税销售额-税额 现增值税=(1000000-800000)×5% /(1+5%)=9523.81元 金额= 1000000 - 9523.81 = 990476.19 元
适用差额征税票样
7.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8.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XX元”。 【政策解读】 例如:某个人销售商品房含税销售额80万元,核定计税价格100万元,征收率5%。 原营业税= 1000000×5%= 50000 元 现增值税= 1000000×5%/(1+5%)= 4761.90 元 金额= 1000000-4761.90= 995238.10 元 核定计税价格票样
填写增值税发票时的注意事项: (1)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2)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3)单价、数量、金额项目,填写其中任意两个数值,开票系统会自动计算第三项的数值; (4)特殊情况,可以不填写单价和数量,只填写金额即可开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界面中各项信息可输入最大字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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