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3]283号 2013-11-20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促进农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015号)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的规定,经研究,进一步明确为: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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