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4-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与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变更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变更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书面说明。 二、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转让双方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者《自然人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四、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个人股权变更信息的定期交换与共享,通过信息的交叉比对以及实施联合管理,促进部门协同共管工作机制的落实。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之规定,我们有必要就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查验作出相应具体细化的规定。与此同时,《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股权变更税收征管事项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37号)下发至今已有五年,且商事登记制度相比以前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需要重新行文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从实施工作机制、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税务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实行股权转让税收衔接机制。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自然人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明确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变更事项,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以及股东变动信息等相关资料。 (三)明确股权转让双方的申报义务。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以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转让双方应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四)强化事后监管。衡阳市各级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进行交叉核对,并实施联合管理。 三、《公告》的施行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配套实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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