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 闽地税[2016]103号 2016-08-03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减负便民,同时更好适应金税三期系统在我省全面推广运行需要,现就我省地税系统(不含厦门)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纳税人下列税费从2016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起,实行按季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会经费及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等税费;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定期定额纳税户应申报的相关税费(不含社会保险费); (四)非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申报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三)、(四)点中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的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一次性批量修订转换,相关纳税人于2016年8月申报期申报时可查看校验“税(费)种认定信息”中纳税期限是否修订正确,无误后实行按季申报;如校验发现有遗漏的,纳税人可提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于本年10月底前补充修订,但因金税三期系统申报期限清册生成时间因素,修订简并申报的从本年第四季度起生效。 2016年8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上述原则在每季度(税款所属期)第一个月内或在首次申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申办确定纳税期限。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需按月改按季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税款所属期)的第一个月内或在首次申报前办妥。 三、除目前金税三期系统已批量处理按季申报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办简并按季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最近一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以上已实行简并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无需简并申报的,仍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原申报期限申报。 五、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按季申报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TIPS)批量扣税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继续实行以缴代报。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在变更当月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改为按月申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迅速行动,专项组织开展内部人员学习,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抓紧实施简并申报,落实减负便民工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