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是现代工业的大脑。 可它在中国得不到重视,地位曾经非常低,命运一波三折。由于财政部对嵌入式软件的认识非常粗浅,完全没有认识到它在现代工业中的极端重要性,嵌入式软件没有跟通用软件一样能够及时享受到它应得的退税待遇。 1999年 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独立软件(即通用软件),如WPS、中文DOS、中文Windows之类的,享受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0年 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国家加大扶持力度,独立软件享受按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5年 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财税[2005]165号,明确嵌入式软件不属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产品,把嵌入式软件断然拒之门外。 也就是这一年,华为公司推出的高端路由器NE5000取得大订单;并且打赢了与美国网络设备巨头CISCO公司的专利官司,双方达成和解;全年销售额达到453亿人民币(82亿美元),海外合同销售额首次超过国内合同销售额,占58%。 在电信网络设备中,在因特网高端路由器中,嵌入式软件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华为公司,这个中国当之无愧的最大的嵌入式软件生产商,因为财税[2005]165号一纸文件,而无法享受软件产品退税,遭受了巨大损失。 2006年 一年之后,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不愿作废财税[2005]165号,只发了个补丁文件财税〔2006〕174号,承认凡是分别核算硬件、软件成本的,按照嵌入式软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08年 财税[2008]92号明确了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10% 2011年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今,业界终于对嵌入式软件有了正确的一致的认识,嵌入式软件终于有了与之相称的江湖地位。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计算公式: 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整机销售-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顺序分为三类: ① 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同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计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计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与软件分别核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注意事项: 一、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二、随同硬件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硬件设备部分的成本。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退税。
知道了计算公式,知道了“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计算顺序,那么一定要注意财务上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退税。 注意与财税[2008]92号不同的是,当选择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时,成本利润率不再要求≥10%,而是直接等于10%。 因此,有两个建议: 一、定制机器可以采取第三种方式,按硬件成本的110%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二、批量生产的硬件设备,建议采取第一种方式,即按同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计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这个“货物”指的是整机,怎么算出其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那就看纳税人自己在财务怎么分摊软硬件价格。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的整机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最后算出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乘以17%税率,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栏,再把软件产品的专用进项和分摊的进项税额也填在“即征即退”栏,当月申报纳税后,对税负超过3%的部分向主管国税局申报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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