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4]122号 2004-3-30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总局文件第六条(一)“总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附件),各地应根据该方案,结合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并于2004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上报总局(信息中心)”、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导出、传递、使用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出口退税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导出、传递、使用,是审核出口退税的前期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诸多部门及管理环节,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既要注重加强配合协调,又要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各管理环节职责,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各部门的职责是: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管理系统”的系统维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保障金税认证系统与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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