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59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101号 2017-7-11 莫小峰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政管理权的问题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税源结构也有所不同,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地区经济运行的积极性。你们提出参照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给予地方立法授权,具有参考意义。地方税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地方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根据地方税的特点,赋予省级地方相应的税政管理权限。需要授权地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税额)的,可参照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今后我们将在相关税种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你们所提建议。 关于赋予民族自治地方适度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限由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同时,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应当由法律规定。建议中提出的对于具有明显地域性特征或地方特色的税源,适度授予民族自治地方开征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税种的权利,应当按照上述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合理配置和改革完善地方税种的问题 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们正在抓紧研究起草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具体要求,我们将推进相关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调整税制结构,培育地方税源,加强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逐步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你们提出的合理配置和改革完善地方税种方面的各项具体建议很有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参考。 此外,关于你们提出的加快推进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建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目前,政府性基金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已由税务部门征收。因此,你们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综合考虑征管职责、征管政策和征管需要等因素,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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