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2018-07-05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业务专用章样式见附件),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有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出的公告和通告、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访问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z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登录,或直接访问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dzswj.sztax.gov.cn进行登录)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 纳税人使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可选择“识别号登录”或“实名登录”方式,办理实名涉税事项应通过“实名登录”方式办理。纳税人初次使用“识别号登录”,需关联手机号码,初始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后8位,登录后务必及时修改密码。选择“实名登录”的纳税人应事先进行实名注册,以证件号码或手机号码作为实名登录的账户名。 四、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电话号码为0755-12366。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停止使用,启用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并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已领取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已领取的印有本单位名称以外的发票停止使用。 七、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三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受理。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九、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的税收执法行为,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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