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员未实际上岗引发的涉税风险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东方税语 人气: 时间:2019-07-08
摘要:目前国家给予了吸纳就业的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残疾人保障金政策,目的是为了引导企业招用更多的残疾人,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政策支持。但也不乏很多企业为了税收利益而未真正把残疾人就业落实到位,这就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埋下了隐患。 一、稽查案例

  目前国家给予了吸纳就业的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残疾人保障金政策,目的是为了引导企业招用更多的残疾人,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政策支持。但也不乏很多企业为了税收利益而未真正把残疾人就业落实到位,这就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埋下了隐患。

  一、稽查案例:

  大正仪表(872715.OC)于2018年2月7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因2013年和2014年存在部分残疾职工在册而实际未在岗工作情况,违规享受残疾人职工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015年8月24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公司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渝国税一稽处【2015】45号),责令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补缴增值税428,749.99元,其中2013年补缴增值税227,500.00元,2014年补缴增值税201,249.99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通过以上案例,也给正在存在这类情况的企业提个醒,你们招用的残疾人员是否存在在册却未实际在岗情形,只要稽查人员去现场核实一下就会很容易被税务人员发现破绽。但也注意实际在岗的概念要结合不同工种加以分析和判断,不能简单的认为没有在公司上班就认为未实际上岗。比如一些工种,机器操作员、食堂工作人员、守卫人员等就得要实际在岗了,而网络推销员等一些新型工作岗位就不一样了。

  二、增值税政策法规: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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