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2008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是否调整? 回复内容:根据《层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锡国税发[2008]23号)规定: (1)规模以下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上按以下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农、林、牧、渔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2)规模以上或者特定行业的企业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确需核定征收的,在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从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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