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规定,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的金融资产视为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那么调整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的金融资产是否能够视为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答: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决定,现行政策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除非存在其他导致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因素,从“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身不会导致相关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例如,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基点”,相关贷款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再如,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上浮动20%”,相关贷款不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