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方面对股东出资做出了5年内必须缴足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股东,将会失去股权。这是和原公司法相比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 一、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按照上述规定,股东丧失股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已到,股东未缴纳出资; 2、公司向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了书面催缴书,且出资宽限期不少于60日; 3、催缴书规定的宽限期满,该股东仍未缴纳出资; 4、董事会做出该股东失权的决议; 5、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书》。 股东丧失股权后,应当将该认缴出资的股权依法转让,或者由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注销该股权。 二、实务中的困境 【案例】甲乙丙丁四人于2024年8月1日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60%、20%、15%和5%,章程约定各股东应于2029年7月1日前以货币资金缴纳出资。 (一)催缴书的尴尬 甲乙丙三人在2029年7月1日前将认缴的出资全部实缴。2029年7月2日,董事会发现丁仍为实缴出资,计划给丁发送催缴书。 按公司法的规定,催缴书的宽限期不得少于60天,如果宽限期按60天写,意味着丁应在2029年8月30日前实缴。可问题是,对A公司而言,到2029年8月1日,公司法规定的5年实缴期限已到。 该种情形下,丁是应该按60天宽限期(2029年8月30日前)缴纳出资,还是应按5年内(2029年8月1日前)缴纳出资呢? 耐心等待后续的实施细则…… (二)公司减资注销股权的困境 如上述案例,若丁并未如期缴纳出资,也不配合实施股权转让,则公司只能通过减资的方式把丁从股东中剔除,从而实现注销该股权的效果。 该情形下的减资只能通过“定向减资”实施,即只减少丁认缴的25万元注册资本,甲乙丙已经全部实缴的注册资本不变。 该“定向减资”符合公司法第224条第三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实务中的问题是: 1、有些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不接受公司“定向减资”,只允许所有股东同比例减资。 2、有些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减资必须经过所有股东签字认可,如果丁不配合签字,很可能会导致减资根本无法实现。 新公司法实施后,这些通过减资注销不实缴出资股权的掣肘都需要在全国统一清除。 另一个问题是,减资时,若A公司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丁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具体可参阅《北京税务:减资=公司回购股权!》。 (三)股东转让认缴股权的定价障碍 如上述案例,若丁同意转让25万元认缴出资股权,由于丁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丁同意以0元价格将该股权转让。 丁转让该股权的价格是否合理? 如果股权转让上个月,A公司净资产小于或等于实收资本,且A公司账面上长期股权投资、房产、无形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不超20%,则丁0元转让该认缴股权没有问题。 若股权转让上个月,A公司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或A公司账面上长期股权投资、房产、无形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超过20%,则丁转让该认缴股权的价格该如何确定,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口径不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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