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税收优惠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快速发展”提案的答复(摘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16
摘要:自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来,我国企业年金逐步发展壮大起来。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已有6.61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覆盖职工2 056万人,年金基金规模达到6 035亿元。

关于“通过税收优惠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快速发展”提案的答复(摘要)

  自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来,我国企业年金逐步发展壮大起来。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已有6.61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覆盖职工2 056万人,年金基金规模达到6 035亿元。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企业年金在企业中的认同度逐步提高,对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另一方面看,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覆盖面不高。2013年我国企业年金参保人数仅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38%,而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在50%左右。二是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是很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类型看,国有企业所占比重仍然较大。年金发展相对滞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思想意识的原因,也有我国企业年金市场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的因素,还有年金制度作用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此外,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需求也影响企业年金的分布格局和发展速度。从根本上说,年金的健康快速发展,需要政府、企业、机构、职工的共同努力,多管齐下,使企业年金能真正发展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关于您提出的具体问题,我们考虑如下:

  一、关于提高企业年金企业缴费税前扣除比例问题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而新税法实施之前,该扣除比例为4%。扣除比例的提高是为了进一步支持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同时,设置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也可避免税收优惠政策向某些缴费比例较高的行业、企业倾斜,兼顾社会公平。

  根据现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比例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12(约8.33%)。现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在财务制度方面,现行规定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金融企业)企业年金缴费成本(费用)列支比例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我们考虑,有关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比例,须统筹考虑与其他方面制度的衔接问题。今后,根据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情况及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我们将适时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二、关于对个人领取年金全额按5%~10%的低税率征税问题

  2013年底,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EET模式),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EET模式是国外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制模式,当个人在职时,综合收入较高,适用的边际税率也较高,其年金缴费从当期的税基中扣除,暂不缴税,当个人退休后,其综合收入减少,适用的边际税率也降低,对其领取的年金按较低的税率征税,个人享受到了税负降低的好处。

  根据财税103号文件规定,个人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计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 500元的部分,适用3%税率,超过1 500元不超过4 500元的部分,适用10%税率。因此,个人领取年金数额较低的,适用税率一般也较低;对领取年金数额较高的适用更高的税率,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这一功能的体现。

  目前,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实施已有一段时间,我们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过程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梳理,对确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将适时予以研究明确。

  三、关于针对非稳定就业人群推出职业年金产品计划,并给予与企业年金同等税收待遇问题

  非稳定就业人群缺乏明确的长期雇佣关系,在就业形式、收入来源等方面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覆盖人群存在较大差异。非稳定就业人群养老金计划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缴存,基本不涉及单位缴费。因此,这类人群的自愿性养老保障基本属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范畴。

  关于在上海市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问题,我们一直在积极研究,主要考虑在通过税收政策促进养老保险发展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特点,兼顾税收公平,避免造成税收漏洞,使试点积极稳妥地进行。此外,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试点需结合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研究提出政策思路。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结合有关政策研究工作认真参考。

2014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2016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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